上海航运经纪人俱乐部拟议行动研讨会举办
4月15日,航运经纪人俱乐部于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航运服务中心成功举办了关于美国301调查拟议行动。
作为香港上市公司海丰国际旗下企业,海丰保险经纪(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深厚航运物流背景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拥有丰富的航运物流保险经验, 致力于航运物流领域相关保险的开发与拓展。我们专注于船舶船壳险、保赔险、租家责任险、集装箱险、物流责任险、船舶建造险、货运险等海上保险的经纪与咨询业务。公司客户群分布于香港、新加坡、德国、巴拿马及中国大陆等国家和地区。
作为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PIBA)注册会员,海丰保险经纪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定制化的风险控制方案,并提供后续专业的理赔、防损与培训服务,保证客户风控记录的持续改善与提升。
我们更进一步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风险管理后台支持服务。特别是对众多中小航运客户,可放心地把以保险为核心的风控后台管理交与我们专业团队,做您的保险小秘书。为此我们开发了基于客户识别的专业保险数据平台软件,轻松实现分客户的保险数据查询、案件跟踪、统计分析、保费管理、保单管理等功能。
我们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著名海事大学海商法专业,拥有丰富的航运物流保险与法务理赔经验,部分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具备能应对大型复杂案件的各项资源和专业能力。与国内外知名海事保险人、律师行、检验机构、船舶管理人等保持着长久紧密的合作关系,由此确保我们可向客户提供及时、专业、务实的全链条服务。
4月15日,航运经纪人俱乐部于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航运服务中心成功举办了关于美国301调查拟议行动。
"乌克兰复苏与重建担保机制"(URGF)正帮助在乌运营企业获得更广泛的战争风险保险选择。(信息来源:EBRD)
2025年3月5至7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在广西北海举办“2025年防损业务交流会”,海丰经纪受邀出席。
BIMCO已提交美国贸易代表意见正文。
AM Best称,尽管面临持续的技术业绩挑战,但国际保赔仍维持创纪录的自由准备金。 (信息来源:Taylor Mixides)
2025年2月2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通知,宣布就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的301调查拟议行动举行公开听证。(信息来源:信德海事)
在批注了不知条款时,承运人仍负有适航、管货、运输、按时交货等法定义务,承运人仅对集装箱内实际装载的货物承担运输义务,以及货损、货差或货物灭失的合法赔偿责任,无须对单证载明的据称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例为一起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尽管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并未明确规定此类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法律,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对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适用的法律已作明确规定,故船舶碰撞纠纷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并不属于选择无效的情形,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当船舶在船厂进行修理或者停靠时,根据海上交通法规的要求,船东、船长及船员具有选择合理的安全方式保管船舶的法定义务。而船厂在提供码头泊位供船舶停靠时,无论是否收取额外费用,都具有提供合理安全保管条件的默示义务。
海运集装箱滞箱费是承运人在运输关系中依航运习惯及单方公布的费率标准对超期使用集装箱者收取的赔偿费用,法院在对该类案件进行裁判时应当遵循国际航运习惯,不宜对依据费率计算的滞箱费金额进行调整。
对于因船员驾驶船舶过失所致事故引发的货损,承运人并不当然依据《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应首先区分该货损中因事故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非直接损失。唯有因事故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根据驾驶过失而免责;对非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能免责。
本案纠纷涉及国际贸易与海上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战争致运输受阻的责任认定、无法联系收货人致欠承运费等问题,对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解决跨境电商物流纠纷有指导意义。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系发生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故其诉讼时效理应适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
在海上货物运输未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应按照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但若承运人与收货人明知凭保函交付货物将造成对托运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放货保函将因恶意串通而无效,赔偿数额应根据损失的性质和各方的过错进行认定。
订舱代理人对《订舱代理履约保函》等项下的条款应具备相应的理解能力及风险认知,损失发生后,其应根据上述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4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结合《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修订情况,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许可管理要求和行政处罚规定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提单,应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该承运人应首先理解为登记备案的光租人。交货托运人将货物交付光租人租用船舶运输,有权取得提单。
海上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作为货物的装载容器,其适货性将直接影响货物的安全。货损纠纷一旦发生,应及时并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在海上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目的港出现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应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运输合同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化。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航运业作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面临着快速变化的监管环境。规则的每一次更新都如同海上灯塔的光调整方向,给全球航运带来诸多新动态。各方应当关注海事法规的新动态,做到安全航行、妥善运输。
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托运人已明确告知承运人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视为托运人已旅行了告知义务。因此,涉案罐式集装箱的损害并非出于托运人或货物自身原因,承运人无法向托运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是一起托运人诉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对于承运人而言,要认识到即使托运人出具保函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诉讼中依然存在该抗辩得不到支持的风险,因此要坚持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本案中,法院认为承运人没有理由怀疑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且提单上明确指出了其所记载的信息“与托运人申报的一致,但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不作任何表示。”强调了关注提单中明确的除外和免责声明的重要性,因此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
承运人因危险货物运输遭受损失而与托运人产生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办理中,需要厘清其中的归责原则,同时对承托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
互惠原则是国际私法中平等互利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将其限定为必须是相关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先行承认和执行。该案例明确了我国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审查标准,体现了以“法律互惠”标准认定互惠关系的最新司法实践。
保障船舶因列明风险而产生的全损、部分损失、碰撞责任及共同海损分摊、施救、救助等费用和损失。
主要承保范围:
· 船壳、机器或船上设备损坏的修理或更新费用
· 船舶全损(实际、推定或协议全损)
· 碰撞责任
· 固定及浮动物件的责任
· 船东为了防止或减轻损失的合理费用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分摊)
· 理赔相关费用(法律费用、船东代表费用和检验费等)
保障船舶相关利益人对第三方的责任,包括污染责任、船员责任、货物责任等。
主要承保范围:
· 船员/乘客的责任 · 人命救助
· 货物责任及担保 · 检疫
· 油污 · 碰撞责任、固定及浮动物体责任
· 残骸处理 · 不能追偿之货方共同海损分摊
· 遣返偷渡者费用 · 罚款
· 改变航线费用 · 施救费用
一般作为保赔险的附加险种,也有特定的保险人提供独立的抗辩险。主要保障船东或租家处理保赔险承保的风险之外的合同纠纷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如运费纠纷、亏舱费或滞期费纠纷、租约纠纷等)。
主要承保范围:
· 租约、提单或运输合同纠纷
· 燃油质量纠纷
· 与码头、代理及海关的纠纷
· 租金、航速及还船纠纷
· 与建造、购买、出售船舶或船舶融资有关的合约纠纷
· 因被扣留引起的丧失船舶使用权或导致延误的纠纷
承保船舶期租或程租租家对所租船船舶的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风险。
主要承保范围:
· 供应不合格燃油引起的船舶损坏、替换燃油及清洗费用
· 货物或港口装卸工人导致的船舶损坏
· 不安全港口导致船舶损坏
· 租家应承担的共同海损责任
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坏。
主要承保范围:
· 自然灾害
· 意外事故
· 共同海损分摊
· 救助费用
· 施救费用
· 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承保船舶因发生海盗劫持案件,所需提供的赎金以及相关费用。
主要承保范围:
· 赎金和运送赎金期间的赎金损失
· 处理费用包括谈判顾问、赎金运送、公关顾问、法律顾问等
· 被绑架/扣留/劫持的受害人的工资,以及其家属差旅费和精神治疗,医疗护理费用等
· 船舶在靠泊原定船期之外的港口而支付给港口当局的合理费用和期间发生的燃油费用
· 为交纳赎金而借贷的利息
承保船舶因发生特定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潜在盈利损失(运费或租金)。
主要承保范围:
· 因海损修理引起的租金损失
· 可加保由战险事故引起的租金损失
保障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体或机器设备的损失。
当船舶抵押人的不当行为致使船舶船壳险保险人拒绝赔偿,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权人利益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
保障船员因遭受意外受伤或死亡而产生的费用和赔偿,保费因选择方案及条款不同而有所变化。
保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障被保险人根据法律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
主要承保范围:
· 死亡赔偿金
· 伤残赔偿金
· 误工费用
· 医疗赔偿金
保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公司或第三者(股东、债权人等)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主要承保范围:
· 管理过失(非故意行为)
· 雇佣行为
· 质询及官方调查
· 证券诉讼——公司为主体
· 污染诉讼
· 非故意损害名誉